肖美祥:本院受理原告肖仁鴻與被告肖美祥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5)閩0505民初4296號】,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方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原告肖仁鴻請求判決:1、被告支付原告平改坡建造自籌資金余款37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5年9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