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振發(fā):本院受理(2025)閩0111民初7150號原告蔡偉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原告舉證材料、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及開庭傳票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院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遇休假日順延)下午17時00分在本院新店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qū)人民法院
吳振發(fā):本院受理(2025)閩0111民初7150號原告蔡偉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原告舉證材料、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及開庭傳票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院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遇休假日順延)下午17時00分在本院新店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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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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