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洪亮:本院受理原告石秀果與被告涂洪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渝0104民初103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涂洪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石秀果貨款16994元。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民法院
涂洪亮:本院受理原告石秀果與被告涂洪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渝0104民初103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涂洪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石秀果貨款16994元。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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