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志強:本院受理原告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武志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當事人須知、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廉政監(jiān)督卡、“三個規(guī)定”告知書、裁判文書上網告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簽訂《授信額度合同》項下的全部《個人消費貸款借款合同》立即到期:2.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22929.70元、利息1853.91元、罰息432.60元、復息85.34元,以上暫合計125301.55元(利息、罰息、復息暫計算至2025年6月15 日),利息、罰息、復息請求按雙方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支付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等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舉證期限為15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商事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金鳳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