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哥與表妹結婚,本想親上加親,但依法確認為無效婚姻。近日,云南省姚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表妹起訴表哥的離婚訴訟案件,法院依法宣告雙方婚姻無效。
女方的母親與男方的母親是親姐妹,男女雙方當事人是親表兄妹關系。1997年,原、被告隱瞞了雙方是親表兄妹的關系,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生育了一兒一女。
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女方遂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解除與男方的婚姻關系,并就子女的撫養(yǎng)及財產的分割予以處理。
經法院審理認為,男女雙方雖登記結婚多年且生育了一雙兒女,但雙方屬于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婚姻無效。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院最終判決男女雙方的婚姻無效。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問題,雙方在審理過程中達成協議:女兒隨女方生活,兒子隨男方生活,互不支付撫養(yǎng)費。
法官說法
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近親結婚屬于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同時,近親結婚會大幅提高后代中隱性遺傳病、多基因遺傳病及先天畸形發(fā)病率,導致孩子癡呆、畸形,對后代健康是一種極不負責的行為。遵守法律規(guī)定,拒絕近親結婚是守住家庭和睦、家庭幸福、家庭文明的基礎。出于對子女健康以及家庭幸福的考慮,切勿隱瞞近親關系辦理結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guī)定,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guī)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橐鰺o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無效婚姻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2024年8月12日《云南法制報》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施瑞瑾)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