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的事兒
2022年9月起,被告李某在原告江蘇南京某公司做建筑工,在該公司承包的項目干活,直至2023年項目完工。某公司承諾在約定日期前向李某支付工資款16688元。由于原告內部員工操作失誤,向被告重復支付了工資款,原告聯(lián)系被告,讓其退還多支付的16688元,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雙方產生糾紛,原告訴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案件結果
汝州市人民法院溫泉法庭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高麗查閱卷宗,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晰,便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后因原告方距離較遠,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線上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認真傾聽了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和想法,了解到被告拒絕退還的原因有兩個:第一,原告拖欠其2022年在另一工地工作的工資款;第二,原告實際支付的工資款少于用工前承諾的數額。原告稱,所欠工資款會另行支付,但被告不應將誤轉的款項據為己有。
承辦法官向被告釋明其占有案涉款項無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不受法律保護,應返還給原告,不當得利和工資支付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同時告知原告不應拖欠被告工資。經過承辦法官耐心釋法明理,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將案涉款項扣除原告拖欠和少結的工資款后,返還給原告。
法官說法
不當得利是指行為人沒有法律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的利益。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當事人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既包括積極的損失也包括消極的損失;取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從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其向被告重復支付了16688元的工資款,被告也承認收到案涉款項。案涉款項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向原告返還。
(2024年8月28日《河南法制報》記者 何永剛 通訊員 劉洋 劉佳怡)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