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蘇某和比某系遠房親戚,蘇某在2023年3月向比某借款2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1年,并向比某出具了借條。2024年4月蘇某因病去世,比某持借條向蘇某妻子索要欠款,遭到拒絕。無奈之下,比某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巴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蘇某妻子償還該筆借款。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說法
“丈夫在世時沒有告訴我借錢的事,我不應該還款?!狈ㄍド希K某妻子辯稱,自己對借款之事不知情,她認為該筆借款沒有用于家庭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應償還。
負責該起案件的巴楚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阿爾孜古麗·阿卜杜熱依木經(jīng)過調查發(fā)現(xiàn),蘇某生前用這筆借款在某保險公司進行了投保,去世后這筆理賠款由蘇某妻子領取并用于生活開支。
當事實擺在面前,蘇某妻子這才對借條上丈夫的簽名予以認可。經(jīng)法官釋法,蘇某妻子也認識到,領取丈夫死亡后的理賠款,應當在繼承的遺產(chǎn)范圍內清償蘇某所欠的債務。
經(jīng)過調解,比某考慮到蘇某妻子獨自照顧兩個孩子不容易,且兩家原來關系很好,便放棄支付利息的要求,只要求償還借款本金2萬元即可,蘇某妻子也同意盡快還款。
阿爾孜古麗提示,個人之間的借款行為,出借人要注意保存好相應證據(jù),并盡可能采取轉賬方式支付借款,并保留催要借款的證據(jù),以便在借款人不還款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俺鼋枞艘皶r在借款期限內催要借款,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或因出借人死亡而導致債權無法實現(xiàn)?!卑栕喂披愓f。
(2024年9月11日《新疆日報》記者 楊舒涵 整理)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