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并舉行結婚儀式,但遲遲未辦理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前,男子與其他女子保持戀愛關系并贈與財產,是否有權要求接受贈與的女子返還財產?近日,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贈與合同糾紛案,判決駁回要求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
阿強與阿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于2018年按當?shù)仫L俗舉行結婚儀式,并于2019年生育子女,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阿強與阿麗于2017年至2020年仍保持戀愛關系,其間,阿強多次向阿麗轉賬,合計金額達20余萬元。
2023年7月,阿美知曉了阿強向阿麗轉賬的事實,要求阿麗返還,被阿麗拒絕。2023年9月,阿強與阿美共同向民政局提出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并于當日補辦結婚登記。
2024年1月,阿美以阿強贈與阿麗財產的行為侵害了其財產權益、且違背公序良俗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麗返還財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阿強與阿美補辦結婚登記,雙方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結婚登記時起算,阿強與阿美及其子女之間的婚姻家庭關系自此受法律保護,但該溯及力不能溯及阿美未與阿強辦理結婚登記之前阿麗接受阿強的贈與行為。本案中,在阿強并未與阿美辦理結婚登記、并未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情況下,阿麗無法預測阿強的補辦結婚登記行為,在接受贈與時無論是否明知阿強與阿美已經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均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阿美要求確認阿強向阿麗的贈與無效、要求阿麗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據(jù)此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決駁回阿美的訴訟請求。
阿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guī)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從立法現(xiàn)狀來看,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補辦結婚登記的情形,表明補辦登記后,對補辦前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關系予以認可,補辦登記的效力可以溯及至雙方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自此雙方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法律規(guī)定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其立法目的主要是考慮到我國實踐中存在大量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的男女雙方欠缺辦理結婚登記這一形式要件的現(xiàn)狀,為了更好的從法律角度保護雙方當事人以及兒童的合法權益,才作出這一種補救性的規(guī)定。由此可以看出,補辦結婚登記效力的溯及期間,法律保護的是婚姻家庭內部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決的是婚姻家庭內部包括子女撫養(yǎng)、財產繼承等問題,是對內的法律效力。辦理結婚登記依然是法定的結婚的形式要件,補辦結婚登記的規(guī)定并不能回避結婚登記制度。結婚登記是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的必備形式要件,是結婚的必經程序,法律賦予登記制對外公示的效力,該規(guī)定也是法律的預測作用的體現(xiàn)。
具體到本案中,阿美與阿強補辦結婚登記行為的效力可以對二人之間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產生溯及力,也即阿強向他人贈與財產的行為可能侵害了阿美基于夫妻關系所享有的共同財產權利,但該種共同權利的侵害著重處理的應系婚姻關系內部的權利保護、救濟問題。鑒于婚姻關系效力的溯及力對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當事人不具有公示效力的溯及力,則阿強向他人贈與財產行為是否侵害阿美夫妻共同財產權利以及相應的責任,均不宜由阿麗予以承擔。阿強在與阿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與阿麗保持戀愛關系,其行為具有不道德性,阿麗在此期間接受阿強的贈與,也應僅屬于道德層面的問題,不宜以法律規(guī)則過分干預該種道德層面的情感糾紛。
(2024年9月10日《人民法院報》記者 劉洋 通訊員 趙芳婷)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