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離婚案,判決婚姻無效,并將審理查明的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原告查某(女)與被告王某相識后于2019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生活不睦,雙方于2022年10月開始分居,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雙方離婚,由被告支付其10萬元補償費。
法院受理并開庭審理該案,經審理查明,查某先后進行4次結婚登記,分別是2004年3月與賈某在A縣登記結婚,2007年10月與康某在B縣登記結婚,2012年2月在C縣與吳某登記結婚,2019年3月與被告王某在姚安縣登記結婚。在上述4次婚姻登記過程中,2017年4月,原告查某與吳某在法院調解離婚,2021年4月與康某在法院調解離婚。根據上述事實可以認定,原告查某與康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吳某、王某辦理結婚登記。
經審理認為,查某在未解除與康某婚姻關系的情況下,隱瞞有配偶的事實與王某辦理婚姻登記,屬于重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禁止性規(guī)定,屬于無效婚姻,應依法宣告婚姻無效。無效婚姻,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于原告查某提出的離婚補償10萬元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決查某與王某的婚姻無效,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因原告查某涉嫌重婚犯罪,法院已依法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法官提醒
現代社會,戀愛自由,婚姻自由,每個人都有選擇感情的權利,但無論何時,都必須遵守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規(guī)。男女雙方一旦登記結婚,步入婚姻的殿堂后,就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不能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一旦出現重婚現象,不僅婚姻無效,而且會面臨刑法的嚴懲。
(2024年9月13日《云南法制報》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施瑞瑾)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