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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時一擲千金,分手后能否要回?

上海一男子10萬元索還請求被駁回

2025-07-10 18:30:00 來源:《上海法治報》 -標準+

上海一男子陸續(xù)通過微信向女友轉賬10余萬元,究竟是表達真心的贈與,還是以結婚為前提的“彩禮”?當曾經的甜言蜜語變成如今的呈堂證供,該如何界定這段感情中的金錢往來?近日,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情侶間戀愛分手而引發(fā)的贈與合同糾紛案。

轉賬是“愛的供養(yǎng)”還是“彩禮定金”?

2021年9月,原告吳某通過紅娘介紹與被告李某見面相親,后雙方通過微信持續(xù)聯(lián)絡,其間李某表示喜歡大方的對象。后吳某與李某于2022年3月正式確立戀愛關系,并表示愿意每月給李某轉賬。

2022年3月至10月期間,吳某通過微信先后向李某轉賬共計15筆,除去“520”“1314”等特殊含義數(shù)字外,剩余款項共計10余萬元,轉賬附言、微信聊天記錄包含“買什么你自己做主”“我心甘情愿”等。

2022年11月,吳某購買戒指欲向李某求婚。李某表示拒絕,要求吳某把戒指退掉,并表示達到一定經濟條件后才會考慮結婚,如吳某做不到可分手后再另行相親。后吳某與李某在微信聊天記錄中發(fā)生爭吵并分手,吳某于2022年12月要求李某歸還10余萬元,遭拒后兩人多次溝通,均未果。

吳某遂將李某訴至法院,認為上述款項均系其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現(xiàn)李某的行為構成了對吳某感情的欺騙,請求判令李某返還全部贈與款項。

李某對此辯稱,兩人間并未以結婚為目的進行戀愛,吳某主張的涉訟款項均是戀愛期間的自愿支出,也非用于雙方共同生活。

聊天記錄顯“心甘情愿”,無證據(jù)證明以結婚為條件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涉案款項能否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進而可由吳某主張返還。吳某主張贈與李某的涉訟款項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應當對以結婚為目的或條件加以證明。但根據(jù)查明的事實,雙方戀愛尚未到談婚論嫁階段,吳某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贈與款項具有彩禮性質,也無法證明雙方就贈與附加締結婚姻的條件或對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有過約定,因此吳某并無證據(jù)證明其是以結婚為目的或條件贈與涉訟款項。

相反,雙方聊天記錄顯示,交往期間雙方陸續(xù)談及“你自己做主”“我心甘情愿”等內容,且雙方亦確認對于吳某另行贈送的鉆戒,李某并未收取??梢姡浥c涉訟款項是戀愛期間吳某為維系感情和關系的一般贈與,現(xiàn)贈與行為已完成,吳某因雙方分手而要求被告返還相關款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官還特別指出,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且締結婚姻具有明顯的人身屬性,在不構成彩禮的情形下,不應將結婚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或者義務,該請求權基礎本身欠妥。情侶之間在戀愛期間不僅有錢財?shù)耐度?,更有情感的付出,法院提示各方,應樹立正確的婚戀觀,不用金錢來衡量婚戀的幸福,形成積極向上、文明健康的新時代婚姻文化。

據(jù)此,長寧法院判決駁回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

特殊數(shù)字轉賬屬情感表達,大額財物需證“類彩禮”性質

戀愛關系中的財產給付行為往往涉及情感表達與法律關系的交織,一旦感情破裂,極易引發(fā)贈與款項是否應當返還的爭議。如何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時合理界定財產返還的邊界,對此,法律既需尊重贈與行為的法律效力,也要審慎區(qū)分一般贈附條件贈與的界限,以平衡雙方權益。

本案中,原、被告就涉案戀愛期間款項的贈與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各執(zhí)一詞。法院通過對贈與行為性質、婚姻自由邊界的厘清,確立了戀愛期間財物糾紛的裁判規(guī)則,既闡明了涉訟行為的性質,亦倡導理性健康的婚戀觀念。

贈與合同以無償性為基本特征,其成立以贈與人明確作出贈與意思表示為前提。本案中,原告吳某主張涉案款項系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雙方就此達成合意。相反,從轉賬附言及聊天記錄中的措辭可以看出,吳某彼時的給付行為更符合一般贈與的法律特征。因此,戀愛關系中的財產給付原則上推定為一般贈與,主張構成附條件贈與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而彩禮作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財物,其返還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對于戀愛期間具有特殊意義的給付行為,如含有“520”“1314”等特定數(shù)字的轉賬,通常認定為情感表達性質的一般贈與。而對于大額財產給付,是否帶有“類彩禮”性質進而可判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應結合當?shù)鼗樗?、實際用途等因素綜合認定。

本案中,雖然涉案金額較大,但缺乏證據(jù)證明其與締結婚姻存在直接關聯(lián),且對于帶有結婚目的的戒指,被告明確拒絕收取,雙方亦未至談婚論嫁階段,故涉案款項不構成“類彩禮”性質。

(2025年7月9日《上海法治報》記者 陳穎婷 通訊員 陳宇琦 成栩慧)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