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為社會共識。然而,仍有不少人存在誤區(qū),認為只有酒后駕駛機動車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甚至有人為躲避檢查,專門選擇騎行電動車。殊不知,酒后駕駛非機動車導致嚴重事故發(fā)生,同樣可能構(gòu)成犯罪。
2024年7月29日下午5時左右,河南省新蔡縣核心商圈狀元樓門前,發(fā)生一起慘烈交通事故。飲酒后的黃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載著朋友周某某自東向西行駛。他本應靠右行駛,卻選擇了逆行,與同樣騎著二輪電動車正常行駛的趙某某發(fā)生碰撞。由于酒后騎行控制力下降,該事故直接導致周某某遭受重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酒精測試儀檢測,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達217.60mg/100ml,遠超80mg/100ml的醉駕標準。交警認定,黃某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案發(fā)后,黃某某主動投案自首。
近日,新蔡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黃某某酒后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法規(guī),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其存在自首情節(jié),并且認罪認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目前判決已經(jīng)生效。
法官提醒:
并非只有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才可能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電動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駕駛員,甚至是行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存在酒后駕車,無證駕駛,惡意追逐、沖撞、別車等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重大公私財產(chǎn)損失的交通事故,同樣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此外,交通肇事發(fā)生后,行為人要積極履行救助受害人的主動作為義務。如果事故發(fā)生后,行為人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xiàn)場,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死亡的,則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在定罪量刑時,被告人將面臨加重刑罰責任。
(2025年8月28日《法制文萃報》記者 彭飛 通訊員 王付增)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