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鋒
據《法治日報》報道,2024年以來,多地網約車營運險保費大幅上漲,部分網約車車主為節(jié)省成本,將實際從事網約車運營的車輛仍按“非營運”性質投保商業(yè)險。殊不知,車輛一旦“出險”,車主的此類違規(guī)操作將自釀苦果。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這起網約車投保“非營運”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遭商業(yè)險拒賠的案件,支持了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免賠的主張,對網約車車主的“省錢”操作作出了否定性司法評價,也給整個網約車行業(yè)敲響了法律警鐘。
一些網約車車主干著營運的活,卻買著非營運的保險,看似耍了小聰明,實則給自己挖下了責任的坑,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乘客的安全風險。不同的商業(yè)險有不同的保險覆蓋范圍和賠付條件、理賠標準。網約車“非營運險”和營運險針對的保險標的危險程度不同,保險公司所面臨的保險風險、承擔的保險責任不同,被保險人(網約車車主)對應的保費繳納義務也不同,根據保險契約規(guī)則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這兩種商業(yè)險不能替代使用或混同使用。
實際上,法律對被保險人改變保險標的的用途致使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已經明確了被保險人的通知義務和被保險人不履行通知義務的負面后果?!侗kU法》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則將“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列為法院認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考慮的因素之一。
網約車車主將非營運車輛用于網約車營運,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提高了車輛的使用頻率,也讓車輛長時間處于一種更高的風險狀態(tài)之中。這種風險超出了保險公司和車主所簽訂的非營運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超出了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對車輛危險的評估認知,屬于“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在案例中,由于車主未將此情形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權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拒絕賠償車主在網約車運營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一定責任,剩余損失由網約車車主個人承擔,既守護了法律公平正義,也守護了保險契約精神。
網約車運營既關乎車主的責任與安全,也關乎乘客以及其他車輛、人員的安全。網約車投?!胺菭I運”是一種安全隱患,也露出了安全漏洞,放大了車主的責任風險,給乘客或他人埋下了禍根。同時,這一違規(guī)操作也不利于網約車行業(yè)的健康有序發(fā)展。
網約車車主投?!胺菭I運”的現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值得警惕和防范。網約車車主一定要算清網約車運營的安全大賬,摒棄投保的投機心理、僥幸心理,該省的要省,不該省的一分也不能省。只有秉持誠信原則按照車輛的用途投保,才能給車輛、給自己、給乘客或他人提供最到位最安全的保障。網約車平臺也應加強對網約車車主的管理,把投保營運險作為網約車運營的基本條件之一,每年對營運險手續(xù)進行跟蹤核驗,確保營運險手續(xù)的連續(xù)性。保險公司應在簽訂車險合同時嚴格履行顯著提示義務,把丑話說明白,說到前頭,引導車主看清責任,選對險種,遇變通知。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