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駐韓國記者 王剛
自從尹錫悅12月3日晚發(fā)布戒嚴令并于6個小時后被迫宣布解除,韓國社會隨即進入總統尹錫悅彈劾階段。隨著前國防部長、前警察廳長等執(zhí)行戒嚴命令的韓國政府高官接連被拘押調查,事態(tài)朝著越來越不利于尹錫悅的方向發(fā)展。進入彈劾階段后,韓國大法院即將對該案是否違憲展開裁決。多數韓國法律專家認為,尹錫悅的狡辯在法律上難以成立,但鑒于尹錫悅希望“自白”的愿望強烈,加之司法程序可能存在瑕疵,未來控辯雙方有可能進入法律辯論的拉鋸戰(zhàn)。有擔憂的聲音認為,如果彈劾案陷入審判程序延遲,那么韓國的國政空白可能會陷入長期化狀態(tài)。
尹錫悅被認定內亂首犯
12月10日,韓國“12·3”緊急戒嚴事件的主導者、前國防部長官金龍顯被批捕,這也是事件爆發(fā)后首個因此事被批捕的高級官員。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負責逮捕必要性審理的法官就簽發(fā)逮捕證的理由表示,此舉考慮到了對被指控的嫌疑辯解程度、所涉犯罪的嚴重程度和有毀滅證據之虞。韓國檢方緊急戒嚴事件特別偵查本部12月9日以涉嫌與尹錫悅合謀發(fā)動內亂為由,提請法院批捕金龍顯。金龍顯被指控涉嫌負責內亂重要任務及濫用職權妨礙行使權力罪。值得關注的是,檢方在申請逮捕金龍顯時,將尹錫悅明確指認為內亂罪首犯。根據韓國《刑法》,內亂罪的處罰分為三類。一是首犯(內亂頭目),二是參與策劃、指揮或從事其他重要任務者,三是普通參與者。檢方指控尹錫悅和金龍顯分別犯有第一類首犯和第二類重要任務參與者的罪名。內亂首犯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無期監(jiān)禁。重要任務參與者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至少5年有期徒刑或監(jiān)禁。
12月11日凌晨3時49分,正在調查“12·3”內亂事件的韓國警方以涉嫌內亂為由對警察廳長趙志浩和首爾警察廳長金峰植實施緊急拘留。這是現任警察廳長首次被警方拘留。趙志浩和金峰植涉嫌在12月3日的內亂事件中動用警力控制國會。與此同時,韓國警察廳國家偵查本部、高級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公調處)、國防部調查本部12月11日對外表示,三家機構成立合作偵查本部,共同調查“12·3”事件。合作偵查本部表示,將憑借國家偵查本部的偵辦經驗和能力、公調處的法律專業(yè)性和逮捕證提請權、國防部調查本部的軍事專業(yè)性等優(yōu)勢,相互合作,消除因重復偵查造成的混亂和低效問題。警方和公調處也表示,不管對象的地位高低,將與合作偵查本部一道,迅速徹查本次事件的真相,不留一絲疑點。
彈劾案將進入法律大戰(zhàn)
從尹錫悅此前的表態(tài)來看,比起辭職下野,更愿意在憲法法院上展開法理辯論,替自己辯解。為應對彈劾和司法拘捕,尹錫悅已經任命了包括檢察官出身的前廣播通信委員會委員長金宏一在內的與其親近的司法界人士組成律師團,其首要任務就是應對內亂罪的調查和彈劾審判。前總統樸槿惠被彈劾時,是先通過彈劾決議后進行正式搜查,但尹錫悅現在將面臨司法調查和彈劾審判的雙重壓力。
尹錫悅12月12日發(fā)表談話就戒嚴事態(tài)表態(tài),強調宣布戒嚴的正當性,并拒絕自行辭職,同時表明將積極應對彈劾和調查。針對尹錫悅在談話中將戒嚴行為當作“正常的職權行為”“自己沒有發(fā)動內亂的目的”“投入少量兵力是為了掌握國會,并不是暴動”。這實際上是對自己涉嫌法律規(guī)定的內亂罪進行公開洗白。不過多數韓國法律界人士認為,尹錫悅的上述說法與韓國大法院的判例背道而馳,存在諸多矛盾之處。有檢察官出身的律師就表示,判斷內亂罪是否成立不是根據當事人的辯解,而主要是其客觀行為的性質。從大法院的判例來看,凡是破壞憲法機關的行為均屬于內亂,考慮到尹錫悅派兵試圖掌握國會和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其行為已經具備內亂罪的客觀要件,這點并沒有多少法理爭論的余地。針對尹錫悅總統關于暴動的辯解,曾經擔任過類似案件搜查的前檢察官表示,從大法院以往的判例看,只要是采取暴力行為一定程度危害到某個地方的安全和平穩(wěn)就可以視為暴動,而此次戒嚴可以視為威脅全韓國安全和平穩(wěn)的行為,因此被視為暴動的可能性很大。
韓國國政空白至少半年
韓國司法界認為,未來控辯雙方將圍繞尹錫悅“是否有內亂目的”和“是否是暴動”展開激烈的法律攻防。雙方爭斗的重點將是“以內亂為目的發(fā)動暴動”,這是尹錫悅內亂罪成立與否的關鍵。韓國《刑法》第91條規(guī)定,內亂包含“采取強壓手段顛覆依據憲法設置的國家機構,或使其無法正常履職”,因此戒嚴事件中尹錫悅的所作所為能否視為“試圖顛覆國家機關的國會或使其無法履職”將成為爭論的焦點。從目前有關證言看,對尹錫悅相當不利。韓國高麗大學法學教授車鎮(zhèn)峨表示,隨著彈劾塵埃落定并進入憲法法院的彈劾審判程序,預計雙方將展開激烈的法庭辯論,不排除相關案件審理陷入曠日持久局面的可能。
現在韓國憲法法院還存在一個重大問題,那就是只有6名憲法法官(其余3名暫時空缺)在職的情況下,能否對總統彈劾案作出最終裁決。韓國《憲法》第113條規(guī)定,總統彈劾案裁決必須6名以上法官判定成立。同時根據《憲法法院法》第23條規(guī)定,總統彈劾案必須由7名以上憲法法官參加裁決。巧合的是,在戒嚴事件發(fā)生前的11月14日,為了防止3名憲法法官空缺導致憲法法院無法正常履職,《憲法法院法》第23條的法律效力被暫時停止。這意味著尹錫悅彈劾案只要現有的6名憲法法官全部出席并全部贊成即可被視為通過。
但也有法律專家認為,類似總統彈劾這樣的重大案件,僅讓6名憲法法官作出裁決可能存在一定爭議?,F在代行憲法法院院長的文亨培法官公開表示,針對6人體制能否裁決總統彈劾案可以進行嘗試性爭論。有擔憂的聲音認為,如果因為憲法法官人數問題導致彈劾案陷入審判程序延遲,那么韓國的國政空白可能會陷入長期化狀態(tài)。
編輯:王衛(w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