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支付時代,現金交易更需“火眼金睛”。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群眾習慣使用手機進行日常支付,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群眾現金使用少、警惕性弱的現狀,使用假幣騙取錢財。日前,山西省沁水縣檢察院就辦理了一起使用假幣行騙案件。
2024年5月30日,河南的苑某喜、宗某、苑某功經商議后打算前往山西使用假幣。當日,苑某功開車帶著宗某、苑某喜先后到山西澤州、沁水的一些鄉(xiāng)鎮(zhèn),在劉某、張某、何某、郭某等人經營的店鋪內,通過使用百元面額的假人民幣購買低價商品找零的方式非法獲利。
當日14時許,沁水縣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接郭某報案后,在對苑某功駕駛的車輛進行查控時,苑某功暴力駕車沖卡逃離現場,后3人棄車分別向不同方向逃跑。宗某在下車時將一個裝有52張百元面額人民幣的塑料袋扔在路邊。經鑒定,這52張百元面額的人民幣以及宗某在張某等人經營的店鋪內使用的4張百元面額人民幣,均為機制假幣。
2024年9月20日,沁水縣公安局以苑某喜、宗某、苑某功涉嫌持有、使用假幣罪移送沁水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經審查認定,苑某喜、宗某、苑某功3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12月4日,法院以持有、使用假幣罪分別判處苑某功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宗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苑某喜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2024年12月12日,苑某喜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5年2月10日,晉城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吳楊澤 王鵬翔)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