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昊
在2025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期間,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8個涉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此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涵蓋刑事、民事、行政三類案件,旨在進一步加強校園食品安全審判工作,以案釋法,有力震懾涉校園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校園食品安全的濃厚氛圍。
典型案例“侯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中,由于校外供餐飯店濫用亞硝酸鹽,引發(fā)學生集體嚴重食物中毒。
該案中,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與某小學簽訂供餐協(xié)議,由其經(jīng)營的飯店負責供應某小學學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飲服務單位禁止采購、存儲、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仍在其給某小學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亞硝酸鹽,銷售金額共計400余元。
該小學學生食用后,56人出現(xiàn)頭疼、嘔吐等食物中毒癥狀并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上述學生均系亞硝酸鹽中毒。經(jīng)檢測,上述學生食用的排骨、排骨湯及嘔吐物內均檢出亞硝酸鹽成分,其中排骨湯內亞硝酸鹽含量達1396毫克/千克。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超范圍、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造成56人嚴重食物中毒,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侯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案發(fā)后協(xié)助搶救被害人、積極賠償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
據(jù)介紹,亞硝酸鹽是肉類制品加工中經(jīng)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有護色、防腐功能。根據(jù)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guī)定,亞硝酸鹽允許在腌臘肉、醬鹵肉等八類肉制品中使用,最大使用量為0.15克/千克,在不同肉制品中的最大殘留量為30毫克/千克至70毫克/千克不等。
亞硝酸鹽雖然是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具有較強毒性,且潛伏期短,中毒發(fā)病迅速。為有效防止亞硝酸鹽中毒事故發(fā)生,國務院有關部門發(fā)布公告,明令禁止餐飲服務單位和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存儲、使用亞硝酸鹽,僅允許食品生產企業(yè)使用。
該案中,被告人侯某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當?shù)厥袌霰O(jiān)管部門多次前往其經(jīng)營的飯店開展亞硝酸鹽濫用添加檢查、明知飯店不允許使用亞硝酸鹽的情況下,既未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關于亞硝酸鹽使用主體的要求,又嚴重超出限量標準使用亞硝酸鹽,造成56名小學生嚴重食物中毒的特別嚴重后果。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體現(xiàn)了從嚴懲處危害校園食品安全犯罪的鮮明立場,對警示、震懾此類犯罪具有積極意義。
編輯:邢國涵